(2016)宁0104民初7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林与宁夏通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林,宁夏通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7833号之一原告:陈林,男,1951年10月22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宁夏通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清河北街1039号义通汽车城A区7号商业楼44号营业房.原告陈林与被告宁夏通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保 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蔡 霞书 记 员 王华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