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803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林福堂与龙岩市永定区新在坑煤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福堂,龙岩市永定区新在坑煤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3财保9号申请人:林福堂,男,1954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永定区。被申请人:龙岩市永定区新在坑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高陂镇黄田村新在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79605926D。法定代表人:郑炘清,经理。申请人林福堂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龙岩市永定区新在坑煤矿有限公司名下的对公账户资金1750000元进行冻结。林福堂已向本院提供《保函》作为担保。申请人林福堂诉称,2011年9月份开始,被申请人龙岩市永定区新在坑煤矿有限公司因基建和生产需要资金,向申请人陆续借款4450000元,被申请人陆续偿还利息及借款后尚欠借款本金2670000元。现申请人了解到省生态环保已退回被申请人原保证金1750000元,为防止龙岩市永定区新在坑煤矿有限公司转移财产,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林福堂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龙岩市永定区新在坑煤矿有限公司名下的对公账户资金1750000元进行冻结。林福堂已向本院提供《保函》作为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龙岩市永定区新在坑煤矿有限公司名下的在法院查控系统可控范围内的对公账户资金1750000元进行冻结,查封期限一年。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本案诉前保全费5000元,由林福堂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陈  广  勇审判员 游  万  兴审判员 曾  志  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廖巧连(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