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初5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李美玲与林志东、王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美玲,林志东,王美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2民初5167号原告李美玲,女,汉族,1964年11月14日出生,住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玲,湖南正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漫莉,晋江市永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志东,男,汉族,1987年5月7日出生,住晋江市。被告王美玲,女,汉族,1987年11月1日出生,住晋江市。原告李美玲与被告林志东、王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漫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志东、王美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林志东与被告王美玲系夫妻关系。2015年起,两被告因需资金周转多次向原告借款151400元。2017年1月20日被告林志东出具一份确认向原告借款151400元,并按2%支付月利息的借款合同给原告收执。请求判令:1.被告林志东偿还原告借款151400元并按2%的月利率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被告王美玲对上述债务共同清偿责任。被告林志东、王美玲未作书面答辩。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身份证一份,欲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户籍证明两份,欲证明两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欲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4.借款合同一份,欲证明两被告向原告借款151400元及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林志东、王美玲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及形式均未违反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且与本案借款事实具有直接的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庭审举证、质证并认证,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被告林志东与被告王美玲系夫妻关系。被告林志东因资金周转需要陆续向原告借款,2017年1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借款合同,被告在借款合同中确认向原告借款151400元及借款月利率为2%。之后,被告林志东就未再还本付息。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林志东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将款项借给被告林志东,被告林志东未归还原告借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鉴于被告林志东向原告借款系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借款债务应属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向两被告主张归还借款151400元,及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志东、王美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李美玲借款151400元,并月利率2%计算支付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70元,减半收取为1785元,由被告林志东、王美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玉衔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燕军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以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二十八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二十九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