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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土根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土根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81刑初22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土根,男,195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江山市。2008年12月20日,因盗窃被江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8日;2009年3月8日,因盗窃被江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3日;2011年1月8日,因盗窃被江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8日;2013年7月15日,因盗窃被江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9日;2013年8月9日,因盗窃被常山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4日;2014年3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江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9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江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7年6月10日,因本案被监视居住。江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诉刑诉(2017)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土根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土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黄土根到江山市贺村镇贺福北路利诚电脑雕刻店,趁店内无人之机,将被害人郑某放在店里小房间内四方桌上的棕褐色皮质单肩挎包盗走,挎包内有一部华为P9手机(内存为64G,正面黑色,背面银色)、一个黑色长款皮质钱包,钱包内有现金1530元、两张身份证、一包未拆封的红色硬壳长嘴利群香烟。经鉴定,涉案财物共价值人民币3733元。上述财物现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郑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土根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土根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前科材料、抓获经过、物证钱包、手机等照片、接受证据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证人毛某,4、王某的证言、被害人郑某的陈述、被告人黄土根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土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土根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黄土根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其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土根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中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单诗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