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6执3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章惟芳、朱选明等与章修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惟芳,朱选明,朱新年,朱口弟,章修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6执33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章惟芳,女,195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申请执行人:朱选明,男,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申请执行人:朱新年,男,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申请执行人:朱口弟,女,197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执行人:章修民,男,197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马鞍山博望区人民法院(2017)皖0506执331号之二裁定书,于2017年08月29日向被执行人章修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章修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章修民在中国银行账户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