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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5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曾龙展与四川润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华兵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龙展,四川润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华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5执63号申请执行人曾龙展,男,汉族,生于1991年1月7日,住四川省天全县。被执行人四川润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1号25楼4号。法定代表人冯登建,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胡华兵,男,汉族,生于1971年2月26日,住四川省盐亭县。申请执行人曾龙展与四川润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华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四川润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华兵除天全县教育局工程款外,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但被执行人在天全县教育局工程审计未完成,款项拨付时间未确定。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川1825民初10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 波审判员 吴国庆审判员 彭宗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彦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