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执16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尚玉芳、尚玉明与徐能锋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的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玉芳,闫玉明,徐能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16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尚玉芳,襄阳市人。申请执行人:闫玉明,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徐能锋,住襄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606民初12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执行尚玉芳、闫玉明与徐能锋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能锋的银行存款68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富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