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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执16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尚玉芳、尚玉明与徐能锋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的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玉芳,闫玉明,徐能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16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尚玉芳,襄阳市人。申请执行人:闫玉明,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徐能锋,住襄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606民初12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执行尚玉芳、闫玉明与徐能锋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能锋的银行存款68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富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