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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0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徐素萍与北京华赢凯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素萍,北京华赢凯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0394号原告:徐素萍,女,1974年6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北京华赢凯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大洋路168号院A091。法定代表人:白丹青,经理。原告徐素萍与被告北京华赢凯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徐素萍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素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素萍撤诉。审判员  苏银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 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