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0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徐素萍与北京华赢凯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素萍,北京华赢凯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0394号原告:徐素萍,女,1974年6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北京华赢凯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大洋路168号院A091。法定代表人:白丹青,经理。原告徐素萍与被告北京华赢凯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徐素萍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素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素萍撤诉。审判员 苏银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 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