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5民初3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与郭晓波、都江堰市蜀光综合建材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郭晓波,都江堰市蜀光综合建材厂,高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15民初3894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南浦路西段378、380、382号。负责人:邹祥,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国,男,198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银行员工。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郭晓波,男,汉族,1974年10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都江堰市蜀光综合建材厂,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胥家镇实践村*组,法定代表人:郭晓波。被告:高霞,女,汉族,1968年10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劲松,四川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温江支行)与被告郭晓波、都江堰市蜀光综合建材厂、高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国、被告高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劲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晓波、都江堰市蜀光综合建材厂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浙商银行温江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郭晓波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29999.79元,截止2017年6月29日利息173812.61元以及直至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等;2、被告郭晓波承担有关实现债权的费用;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郭晓波承担;4、判令被告都江堰市蜀光综合建材厂、高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18日,原告与郭晓波、都江堰市蜀光综合建材厂、高霞签订保证借款合同,其中郭晓波为借款人,都江堰市蜀光综合建材厂、高霞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足额发放了贷款43万元人民币,但截止2015年11月5日还款期限届满,借款人郭晓波没有对原告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都江堰市蜀光综合建材厂、高霞亦未依约承担担保责任。经原告多次催收,至今仍未全部偿还借款本息。故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被告郭晓波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被告都江堰市蜀光综合建材厂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被告高霞辩称,被告高霞只能承担自己适当的责任。原告是专业金融机构,却没有审核借款人和担保人的经济能力。高霞不具担保能力,高霞签字的时候并不清楚要担保这么大的债务。高霞不应承担责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18日,原告与郭晓波、都江堰市蜀光综合建材厂、高霞签订《浙江民泰商业银行保证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郭晓波向原告借款430000元,借款期限至2015年11月5日止,月利率12.33‰,按季结息。借款到期借款人未按约偿还的,贷款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加收50%作为逾期罚息。对借款人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约定被告都江堰市蜀光综合建材厂、高霞对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014年12月19日,原告向被告郭晓波发放贷款430000元。借款已于2015年11月5日到期。截止2017年6月29日,被告至今尚欠原告本金429999.79元,利息173812.61元。本院认为,原告浙商银行温江支行与被告郭晓波、都江堰市蜀光综合建材厂、高霞签订的《浙江民泰商业银行保证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现原告依约向被告郭晓波发放了贷款,被告郭晓波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并归还本金,现被告郭晓波逾期未付利息、到期未归还本金的行为构成违约,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郭晓波按照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被告都江堰市蜀光综合建材厂、高霞对原告的债务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故其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晓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借款本金429999.7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2017年6月29日前利息173812.61元,从2017年6月29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浙江民泰商业银行保证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都江堰市蜀光综合建材厂、高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被告都江堰市蜀光综合建材厂、高霞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郭晓波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370元,公告费260元及后续因送达本裁判文书发生的公告费用均由被告郭晓波、都江堰市蜀光综合建材厂、高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鲜 明人民陪审员 刘昌贵人民陪审员 刘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曦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