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执19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素青、台州三和机械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素青,台州三和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19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素青。被执行人台州三和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雪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温民初字第01902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素青与被执行人台州三和机械有限公司(2017)浙1081执1996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台州三和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温岭市松门镇的二处房产、坐落在温岭市泽国镇的房产、坐落在温岭市松门镇的土地使用权、坐落在温岭市泽国镇的二处土地使用权,现因被执行人台州三和机械有限公司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台州三和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温岭市松门镇的房地产(房产证号:松门**号)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台州三和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温岭市松门镇的房地产(房产证号:松门**号)的查封。三、解除对被执行人台州三和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温岭市泽国镇的房地产(房产证号:泽国**)的查封。四、解除对被执行人台州三和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温岭市松门镇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温国用(2012)第**号)的查封。五、解除对被执行人台州三和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温岭市泽国镇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温国用(2002)第**号)的查封。六、解除对被执行人台州三和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温岭市泽国镇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温国用(2002)第**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郑丹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李安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