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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9民初1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现平与张占龙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现平,张占龙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9民初1667号原告:张现平,男,生于1963年7月20日,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被告:张占龙,男,生于1970年10月6日,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原告张现平与被告张占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张现平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现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杜世霞审 判 员  王彦民人民陪审员  王红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莎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