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民初5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陈洪亮与陈金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亮,陈金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5654号原告陈洪亮,男,汉族,1948年8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51948********,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宏伟路红河小区***栋*单元*楼*号。被告陈金海,男,汉族,1976年4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原告陈洪亮诉被告陈金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陈洪亮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洪亮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洪亮负担。审判员 刘家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小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