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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民初5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陈洪亮与陈金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亮,陈金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5654号原告陈洪亮,男,汉族,1948年8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51948********,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宏伟路红河小区***栋*单元*楼*号。被告陈金海,男,汉族,1976年4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原告陈洪亮诉被告陈金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陈洪亮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洪亮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洪亮负担。审判员  刘家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小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