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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执421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张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张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执421号之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寺山路***号。代表人:林佩珍,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跃,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晴波,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海燕,女,汉族,户籍地慈溪市。关于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和主债务人宁波博一格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担保人宁波九天重型锻造有限公司、慈溪市滨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慈溪市海燕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张长明、张海燕、韩杏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6)浙02民初69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2016)浙02执421号执行通知履行付款义务,本院裁定对担保人张海燕提供抵押的位于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42号国际花园西塔楼13G的房地产(以下简称拍品)进行司法拍卖。浙江海德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接受本院委托于2017年4月5日出具编号为浙海德(2017)评字第F04004号估价报告,报告载明:拍品市场价243.7万元(其中包含装修价1.4万元)。上述拍品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2017年7月6日,买受人孟丽(身份证号)以159万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在规定期限内已将拍卖款项缴纳至本院。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浙海德(2017)评字第F04004号估价报告下被执行人张海燕名下位于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42号国际花园西塔楼13G的房地产[房产证号:杭房权证西移字第××号,土地证号:杭西国用(2003)字第0054**号]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买受人孟丽(身份证号)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二、买受人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过程中所涉交易税费均由买受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 强审 判 员  徐京波审 判 员  宁 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孙凌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