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民初2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杨兴祥与杨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兴祥,杨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2877号原告:杨兴祥,男,1956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杨飞,男,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兴祥与被告杨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兴祥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兴祥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兴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计313元,由原告杨兴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彬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邵雨婷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