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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3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卢銮州、卢长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銮州,卢长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03执139号申请执行人:卢銮州,男,1974年4月24日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卢长亮,男,1976年11月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申请执行人卢銮州与被执行人卢长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的(2016)闽0803民初212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卢銮州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卢长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50000元及利息。本院多次派员前往其住所地调查、执行,交警���房管查询,并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卢长亮财产。现查明,卢长亮在本院有多个被执行案件,其工资已被本院冻结(待扣划后按比例分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标的50000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对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福  兵审判员 陈  炳  煌审判员 卢  运  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赖智玲(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