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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初1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江苏经纬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南京市江宁区汤山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南京市建设租赁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经纬房地产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区汤山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南京市建设租赁总公司,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江宁分局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686号原告:江苏经纬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礼拜寺巷20号401室。管理人:江苏东方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叶晓宁,江苏东方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营,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杰,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市江宁区汤山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汤山大道18号。负责人:马龙祥。被告:南京市建设租赁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中山东路209号。法定代表人:刘桢祥。第三人: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江宁分局,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双龙大道1200号。法定代表人:范满荣。原告江苏经纬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江宁区汤山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被告南京市建设租赁总公司、第三人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江宁分局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江苏经纬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江苏经纬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钮丽娜审判员  曹 艳审判员  龚 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