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4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宝平与妥应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平,妥应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4民初318号原告:王宝平被告:妥应祥原告王宝平与被告妥应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2017年7月12日原告王宝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宝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王宝平免于负担。审 判 长 马晓真审 判 员 赵晓玲人民陪审员 马德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马秀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