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3执1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舒绍虎、张丽燕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绍虎,张丽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3执12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舒绍虎,男,195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张丽燕,女,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舒绍虎与被执行人张丽燕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依法委托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张丽燕名下位于宁波市泛亚中心22号(5-1)房地产。2017年7月11日,买受人洪健浔以51.6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宁波市泛亚中心22号(5-1)房地产的查封;二、将宁波市泛亚中心22号(5-1)房地产【房产证号:房权证甬海段私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甬国用(2010)第0301077号】归买受人洪健浔(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三、买受人洪健浔应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相关费用自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庄春梅审 判 员 陈 杨代理审判员 叶立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方 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