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民初1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于辉与被告宁夏中宁县旭彤枸杞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圣杞堂养生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辉,宁夏中宁县旭彤枸杞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圣杞堂养生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1224号原告:于辉,男,198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被告:宁夏中宁县旭彤枸杞开发有限公司,住宁夏中卫市。法定代表人:严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宁夏圣杞堂养生食品有限公司,住宁夏银川市。原告于辉与被告宁夏中宁县旭彤枸杞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圣杞堂养生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辉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辉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于辉负担。审判员 杨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