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詹静璇与方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静璇,方亦文,刘倪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初102号原告:詹静璇,女,汉族,1972年11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告:方亦文,男,汉族,1977年3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第三人:刘倪利,女,汉族,1979年11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原告詹静璇与被告方亦文、第三人刘倪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詹静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方亦文对刘倪利在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6)穗仲案字第3838号裁决书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方亦文负担。事实和理由:詹静璇与刘倪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作出(2016)穗仲案字第3838号裁决书,该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刘倪利拒绝履行生效裁决,詹静璇遂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刘倪利至今分文未付。方亦文是詹静璇丈夫的同学,刘倪利是方亦文的妻子,正是基于此,詹静璇才同意借款给刘倪利。本案债务发生在方亦文与刘倪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方亦文依法应当对刘倪利在(2016)穗仲案字第3838号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本案不属于本院的管辖范围,故对詹静璇的起诉予以驳回,詹静璇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詹静璇的起诉。本案不收取受理费(詹静璇预交了受理费100元,经其书面申请后,由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钟学彬审判员  蔡成中审判员  张 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黎梦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