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行申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徐永庆、任玉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徐永庆,任玉胜,吴玉占,吴玉涛,褚锦秀,白秀云,高文英,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行申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永庆,男,195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任玉胜,男,195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玉占,男,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玉涛,男,196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褚锦秀,女,197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白秀云,女,196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文英,女,196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4号。法定代表人蔡云鹏,局长。再审申请人徐永庆等七人因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1行终32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永庆等七人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针对天津市滨海新区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滨海房管局)作出的2015-072《予以公开告知书》向被申请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复议,被申请人作出的津国土房复决字[2015]第77-8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仅向再审申请人送达了一份,也未如该裁定将编号与再审申请人一一对应,因此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的编号是一个完整的编号,而非合并缩写的编号。两审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起诉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再审申请人基于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一份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决定亦未作拆分处理,再审申请人收到的一份行政复议决定书的编号是津国土房复决字[2015]第77-83号,不存在两审裁定所认定的编号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被申请人未对再审申请人的其他三项复议请求作出处理,系行政不作为。请求撤销两审裁定,指令再审本案。本院认为,针对再审申请人对同一个行政行为提出的一个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受理后,并未通知再审申请人进行补正,让其分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而迳行作出一个编号为津国土房复决字[2015]第77-83号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存在程序瑕疵。一审法院询问被申请人后,被申请人才将行政复议申请人各自对应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的编号予以明确,但并未向再审申请人释明,一审法院即迳行裁定驳回起诉,有欠妥当。但是被申请人针对再审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作出了被诉行政复议决定,已经撤销了再审申请人申请复议的《予以公开告知书》,并责令滨海房管局限期重新作出答复,且因其余三项复议请求明显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范围,故本案缺乏保护再审申请人实体权益和启动再审程序之必要。此外,再审申请人因天津市滨海新区驴驹河实施整体拆迁,对滩涂权属、拆迁等问题有争议,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继而向被申请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并以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决定违法为由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经审查,包括再审申请人在内的驴驹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签订拆迁协议,再审申请人如对拆迁协议有异议,应当依据《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行使救济权利。但是,再审申请人等驴驹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采取多人多次重复申请公开相同、同类政府信息,继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引发了大量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争议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以期达到扩大影响、反映信访诉求的目的,其起诉不具有依法应予救济的诉讼利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立法本意相悖,浪费了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已构成诉讼权利的滥用。两审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起诉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徐永庆等七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永庆、任玉胜、吴玉占、吴玉涛、褚锦秀、白秀云、高文英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蔡 力代理审判员 廖希飞代理审判员 寇秉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爱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