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2民初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福建武夷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武夷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红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82民初985号原告:福建武夷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武夷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武夷山市环岛西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MA2XR1RJ8W。法定代表人:郑子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卉(公司员工),女,1985年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夷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山,福建本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红梅,女,198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福建武夷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行)与被告郑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农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山到庭参加诉讼,郑红梅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郑红梅清偿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45666.41元(算至2017年2月20日),以及自2017年2月1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郑红梅未按判决确定的时间还款,逾期拍卖、变卖或折价等方式处置抵押财产优先受偿;3、郑红梅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6日,郑红梅与农商行下属武夷信用社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约定武夷信用借给郑红梅300000元,用于茶叶经营,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武夷山市亩用材林(林权证号:武政林证字2014第00850号)为借款作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郑红梅出具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承诺书》和《处置抵押物同意书》。合同签订后,武夷信用社于2015年11月6日向郑红梅发放了300000元贷款,约定借款期限自2015年11月6日起至2016年11月5日止,月利率8.7‰,还款方式为利随本清,逾期加收50%利息等。在履行合同中,郑红梅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经催收未偿还遂诉至法院。郑红梅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书面的答辩意见。农商行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1、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身份证、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承诺书、处置抵押物同意书、林权证、林权抵押登记证明书;证据2、借款借据;证据3、利息试算登记簿(电脑自动生成的利息清单)。本院对农商行提供的证据分析认为,对所提供的证据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明本案的事实属实,予以采信。本案经庭审、质证查明的事实与农商行陈述的事实相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郑红梅向农商行下属的武夷信用社借款300000元,并用其所有的山林进行抵押担保,办理了山林权抵押登记,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认定。在履行合同中,郑红梅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逾期未还借款及支付利息,显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郑红梅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可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福建武夷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红梅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福建武夷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45666.41元(算至2017年2月10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被告郑红梅逾期未还,则对其所有的抵押物坐落于武夷山市亩用材林(林权证号:武政林证字2014第00850号)进行评估、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所得价款由福建武夷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85元,减半收取计3242.50元,由被告郑红梅负担。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栗志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萍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5-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