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9民初2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匡某1与匡某2、匡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匡某1,匡某2,匡某3,匡某4,匡某5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9民初2255号原告:匡某1,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被告:匡某2,男,68岁,汉族,住新野县。被告:匡某3,男,64岁,汉族,住新野县。被告:匡某4,男,54岁,汉族,住新野县。被告:匡某5,男,41岁,汉族,住新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匡某1与被告匡某2、匡某3、匡某4、匡某5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匡某1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匡某1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匡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