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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9民初2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匡某1与匡某2、匡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匡某1,匡某2,匡某3,匡某4,匡某5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9民初2255号原告:匡某1,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被告:匡某2,男,68岁,汉族,住新野县。被告:匡某3,男,64岁,汉族,住新野县。被告:匡某4,男,54岁,汉族,住新野县。被告:匡某5,男,41岁,汉族,住新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匡某1与被告匡某2、匡某3、匡某4、匡某5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匡某1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匡某1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匡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