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9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曾辉德与郑天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辉德,郑天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9291号原告:曾辉德,男,195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郑天美,女,196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辉德与被告郑天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曾辉德于2017年7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辉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交纳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曾辉德负担。审判员 李 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