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2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正周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周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822刑初77号公诉机关青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正周,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青川县,汉族,高中文化,医生。2016年10月26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青川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青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刑诉[201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正周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正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青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正周于2016年9月9日办理了四川省林木采伐许可证,许可采伐位于四川省青川县马鹿乡跃进村2组坟林湾(小地名)处的林地内活立木蓄积1.6立方米。同年9月16日,被告人王正周雇请王某某等人在其林地采伐林木,并将采伐的4.5吨(折算活立木蓄积5.265立方米)原木出售到青川县楼子乡燕子村黄某某开办的木材加工厂,将剩余木材运回家中。经鉴定,王正周采伐林木共计181株,其中马尾松180株,恺木树1株,采伐林木折算活立木蓄积共计37.8379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王正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于2016年10月份在青川县马鹿镇跃进村白雪山种植了马尾松、香樟树、银杏树等树木1288株。被告人王正周的行为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从轻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传讯通知书、身份信息、林权证、四川省林木采伐许可证、证人黄某1、罗某某、王某某、王某1、黄某2、李某某、黄某3的证言、被告人王正周的供述与辩解、鉴定聘请书、现场勘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正周在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未按照许可范围进行采伐,滥伐林木蓄积36.2379立方米,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情节经庭审确认成立,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情节和积极补种树木以弥补造成的林木损失的酌定从轻情节,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三、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正周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王建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旭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