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4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赵德明与被告赵杰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_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明,赵杰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4民初473号原告:赵德明。被告:赵杰民。原告赵德明与被告赵杰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赵德明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德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0元,由原告赵德明负担。审判员 白明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佳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