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2执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正凯与彭妮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正凯,彭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2执626号申请执行人:王正凯。法定代理人:王兴国。被执行人:彭妮。王正凯依据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7)川1402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彭妮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被执行人彭妮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正凯从2016年7月至2017年1月的抚养费5600元,2017年2月、3月的抚养费1600元;(2)被执行人彭妮承担本案的诉讼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外出务工,无法联系,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依职权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1402民初6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以及第二项中关于被执行人彭妮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正凯2017年2月、3月的抚养费16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应当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证据证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骆维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 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