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5执255号之十四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旌德县支行、汪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旌德县支行,汪俊,朱俊奇,王尚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5执255号之十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旌德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旌德县旌阳镇解放北路3B-2号,组织机构代码67589887-5。法定代表人:赵丹,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涛,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汪俊,男,1980年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旌德县,被执行人:朱俊奇,男,1982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旌德县,被执行人:王尚文,男,1969年2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旌德县,关于申请执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0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尚文在中国银行175204568953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6.2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尚文在中国银行175204568953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155.62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钰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秀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