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1民初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梁某与郑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郑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81民初972号原告:梁某,女,1977年7月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雷州市人,住廉江市,被告:郑某1,男,197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原告梁某诉被告郑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被告郑某1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经人介绍认识,然后同居生活,××××年××月××廉江市××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大儿子郑某2,××××年××月××日生育二儿子郑某3,双方至今尚未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由于婚前缺乏对被告了解,草率结婚,以致婚后夫妻性格不合,难以沟通,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被告长期暴力殴打原告,夫妻感情逐渐冷淡。自从原告生育儿子后,被告开始对待原告不好,并使用暴力对待原告。此后,被告的暴力手段逐渐升级。结婚以来,被告从不关心和体贴原告,连生病都不理睬,没有尽到做丈夫的责任。原告长期在外打工,双方长期处于分居状态,聚少离多,夫妻性生活不正常,隔阂严重,感情自然冷淡。原告将打工的收入用作家庭支出,甚至向娘家借钱50000元用作建房。新房建好第二年,2014年清明节前几天,被告到原告打工的工厂暴力殴打原告,殴打原告头部、背部、肋部等多处,甚至抱起原告砸向地面,造成原告多处软组织挫伤。清明节当天,原告跟被告回家,被告在长途车上又打原告,没有人敢阻拦。2014年清明节过后,原告回到娘家服药治疗。被告屡劝不改,频频殴打原告,原告感觉婚姻生活痛苦不堪,双方无法继续生活,致原告彻底失望,夫妻从此分居生活至今已满3年,互不来往,互不联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双方没有和好的意思,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规定,原、被告分居已满三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没有调解和好的意思,依法应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为解除婚姻痛苦,有利于今后工作与生活,原告特具状起诉,请法院判如所请: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儿子郑某3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原告为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除了证据4没有原件,其他证据均有原件核对):1、原告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身份。2、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廉江市××镇人民政府申请结婚登记。3、安铺镇新建村民委员会及安铺镇派出所证明各一份,证明被告郑某1的曾用名为郑永良。4、户籍证明及户成员信息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及儿子郑某2、郑某3的户籍情况。被告郑某1辩称:为了儿子的健康成长,我不同意离婚。被告郑某1提供证据有:身份证一份,证明被告的主体身份。本院依法调取的证据有:原、被告儿子郑某3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郑某3的意见。经庭审举证、质证,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本院依法调取的证据真实、合法,本院均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后自由恋爱,××××年××月××廉江市××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郑某2、××××年××月××日生育儿子郑某3。原告以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儿子郑某3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本案经调解无效。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是自由恋爱,并生育有两个儿子郑某2、郑某3,证明双方是有感情基础的。原告诉称被告暴力对待原告,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原告的请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情形。被告在庭审中表示不同意离婚,为了儿子的健康成长,希望维持完整的家庭。儿子郑某3在接受本院询问时,亦表示不希望原、被告离婚,想有一个完整的家庭。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现原、被告因缺乏沟通,从而导致夫妻感情出现问题,希望原、被告双方能从有利于家庭和儿子成长的角度出发,多作沟通,互相尊重,重建美好家庭。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梁某与被告郑某1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小新人民陪审员 陈志一人民陪审员 莫伟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鹏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