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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民终1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苗国栋和王进喜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民终18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苗国栋,男,汉族,1971年6月15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住永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进喜,男,汉族,1981年7月24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上诉人苗国栋与被上诉人王进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2017)甘0123民初7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根据上诉人苗国栋提供的被上诉人王进喜的现住址信息,本院找到被上诉人王进喜本人,并将原一审裁定书及上诉状送达王进喜本人签收。本院经审查认为,原一审裁定以无法找到被告王进喜本人,无法向被告王进喜送达文书为由,驳回原告苗国栋的起诉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2017)甘0123民初709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张亦工审 判 员  邓代林代理审判员  关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邴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