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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1执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翠兰与王又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峰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翠兰,王又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峰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807号申请执行人:李翠兰。被执行人:王又泉。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峰县支公司。本院在执行李翠兰与王又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峰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321民初291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又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峰县支公司发生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又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峰县支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翠兰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1321民初29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少君审判员  邓伟雄审判员  周 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