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民初6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正芬与翁小林、董利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芬,翁小林,董利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6416号原告:王正芬,女,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勤,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小林,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鄞州区。被告:董利峰,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鄞州区。原告王正芬与被告翁小林、董利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王正芬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正芬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正芬负担。审 判 员 李胜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任俊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