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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6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正芬与翁小林、董利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芬,翁小林,董利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6416号原告:王正芬,女,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勤,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小林,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鄞州区。被告:董利峰,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鄞州区。原告王正芬与被告翁小林、董利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王正芬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正芬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正芬负担。审 判 员 李胜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任俊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