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3刑初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立贵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贵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3刑初582号公诉机关:寿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立贵,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寿光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址山东省寿光市。2017年3月2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被寿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寿光市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公刑诉(2017)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立贵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奚东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立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6日14时28分,被告人王立贵酒后驾驶鲁G×××××号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沿寿光市羊田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上口镇河疃村右转弯处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检验,王立贵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4.04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事故技术鉴定科研意见书、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寿光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人口信息等书证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立贵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立贵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共安全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立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秀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