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23执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严春羊与王西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春羊,王西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680号申请执行人:严春羊,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被执行人:王西民,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本院执行严春羊与王西民买卖合同纠纷(2016)陕0523民初291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执行标的为6800元及案件受理费125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西民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西民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划拨。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政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宏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