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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执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刘某、张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85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6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张某,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在本院下达执行通知后,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棣民初字第27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金亮审判员  魏金泉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玉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