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执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刘某、张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85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6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张某,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在本院下达执行通知后,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棣民初字第27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金亮审判员 魏金泉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玉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