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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7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淑芹与王继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芹,王继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7319号原告:王淑芹,女,195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王继军,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林静,1967年6月8日出生,满族,居民,住址同上,系王继军妻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华,天津市蓟州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淑芹与被告王继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淑芹撤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计800元,由王淑芹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李爱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之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