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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2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2651苏州易扬典居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刘天宝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易扬典居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刘天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2651号申请执行人:苏州易扬典居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巫宏祥。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铭。被执行人:刘天宝。申请执行人苏州易扬典居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天宝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591民初665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天宝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天宝银行存款人民币30380.0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员陈琪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