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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7民初1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任伟英与岳彩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伟英,岳彩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7民初1459号原告任伟英,女,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被告岳彩勇,男,197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伟英诉被告岳彩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伟英于2017年7月14日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岳彩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任伟英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伟英撤回对被告岳彩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任伟英承担。审判员  李加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胜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