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7民初1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任伟英与岳彩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伟英,岳彩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7民初1459号原告任伟英,女,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被告岳彩勇,男,197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伟英诉被告岳彩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伟英于2017年7月14日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岳彩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任伟英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伟英撤回对被告岳彩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任伟英承担。审判员 李加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胜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