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刑终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高华福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华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终149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华福,男,1982年2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东山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东山县,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8月14日被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2月27日被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09年8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2017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建省三明市看守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华福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2017)闽0402刑初12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高华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1、2016年12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高华福到三明市梅列区东新四路三明二中游泳馆门口人行道处,采用扭断摆头锁的方式将被害人李某1停放在此处的闽G×××××号两轮摩托车(经鉴定价值4140元)盗走。2、2016年12月1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高华福到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390幢楼下,用事先从摩托车上盗得的钥匙,将被害人周某停放在此处的兆润牌摩托车(经鉴定价值2604元)盗走。���日19时许,被告人高华福在三明市梅列区绿岩新村8幢一单元楼下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公安民警从高华福处扣押了被盗的2辆摩托车,并发还被害人。原判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李某1、周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人像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车辆信息资料及车辆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情况说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及罪犯档案资料、抓获经过、身份信息资料、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高华福供述等证据证实。原判认为,被告人高华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674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高华福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其入罪标准按照3000元的百分之五十即1500元确定。高华福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刑罚,仍不思悔改,现又故意犯罪,酌情从重处罚。高华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依法从轻处罚。据此,原审法院以高华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上诉人高华福的上诉理由: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检举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现。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高华福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744元的事实清楚,据以认定的证据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高华福提出其有立功表现的上诉理由。经查,高华福盗窃摩托车被抓获归案后在取保候审期间,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找到另案被盗摩托车并在公安机关提供的照片中辨认出犯罪嫌疑人,属协助公安机关查明其他案件,但尚不符合立功的条件,依法不能认定为立功。故高华福提出其有立功表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高华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74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高华福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其入罪标准按照3000元的百分之五十即1500元确定。高华福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刑,应酌情从重处罚。高华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属坦白,可从轻处罚。原判对高华福如实供述等从轻情节已认定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量刑并无不当。高华福上诉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仲伟审判员 郑永忠审判员 徐 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俊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