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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雪陶胜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雪陶胜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602刑初578号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雪陶胜,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陶乐县,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绍兴市越城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袍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公诉刑诉(2017)4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雪陶胜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某、被告人雪陶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初,被告人雪陶胜因信用卡欠款逾期无力偿还,在明知绍兴市越城区兰花苑2幢1409室系人才公寓不得转租,且无真实出租意图的情况下,在绍兴E网平台发布出租上述房屋信息,欺骗多名被害人前来看房,支付房租、押金并签订租房协议等,先后骗取被害人李某、张某、邱某、陆某、王某、袁某、单某人民币2000元、4000元、7000元、4000元、6500元、6500元、4000元,合计人民币34000元,全部用于赌博和还债。同年6月1日17时许,被告人雪陶胜在绍兴市越城区凯联网吧被民警抓获。案发后,未退赃。以上事实被告人雪陶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由被害人李某、张某、邱某、陆某、王某、袁某、单某的陈述,证人茹某的证言,人才公寓租住协议书复印件,租房协议复印件,收据复印件,转账记录截图,银行催款信息截图,通话详单,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雪陶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雪陶胜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可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就上述量刑情节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雪陶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六月二日起至二○一八年十二月一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责令被告人雪陶胜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34000元,分别返还给被害人任海会李述静、张文艳、邱洪伟、陆平、王玲、袁婷、单乙芳人民币2000元、4000元、7000元、4000元、6500元、6500元、4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植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奕附页: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