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2执2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胡家香、刘星等与王正文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家香,刘星,刘佳,刘仁发,王正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2执2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家香。申请执行人:刘星。申请执行人:刘佳。申请执行人:刘仁发。被执行人:王正文。申请执行人胡家香、刘星、刘佳、刘仁发与被执行人王正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202民初6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胡家香、刘星、刘佳、刘仁发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202民初6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学光人民陪审员 朱泽山人民陪审员 吴能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芦 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