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92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255武以华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以华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92刑初25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以华,男,1986年1月8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5月5日被取保候审。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常经检诉刑诉〔2017〕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以华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玉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以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至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武以华先后在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5家小型超市设置抓香烟游戏机,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组织赌博活动,非法获利人民币15350元。2017年4月10日,公安机关对5家超市进行查处,共查获抓香烟游戏机10台、1元硬币784个、香烟模型292个(均暂扣于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经认定,上述10台抓香烟游戏机均为赌博机。1、2016年8月至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武以华在位于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崔北村委下场王家56号的炳良超市摆放抓香烟游戏机2台,以抓香烟或香烟模型后退钱的方式组织赌博活动,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元。2、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武以华在位于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庆丰村委后圻头110号的昌盛超市摆放抓香烟游戏机2台,通过上述方式非法获利人民币3500元。3、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武以华在位于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崔北村委三家村1号的旺客来超市摆放抓香烟游戏机2台,通过上述方式非法获利人民币5500元。4、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武以华在位于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古槐路1号的快乐购生活超市摆放抓香烟游戏机2台,通过上述方式非法获利人民币750元。5、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武以华在位于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红联村委赵家塘174号的便民服务店摆放抓香烟游戏机2台,通过上述方式非法获利人民币600元。归案后,被告人武以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武以华退出犯罪所得人民币153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武以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物证赌博机、香烟模型照片;书证清点记录、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金某、谢某、赵某、王某、周某、伍某、蒋某、胡某、任某、宋某、李某的证言笔录;横林派出所民警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现场笔录及照片。本院认为,被告人武以华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武以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武以华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武以华可宣告缓刑。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武以华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武以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二、被告人武以华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35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暂扣于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的赌博机、硬币、香烟模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余曰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荣玉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