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5刑初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高某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5刑初569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2017年4月5日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7]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晓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自2016年11月从一名男子手中购进“极品伟哥”三十盒后,在小店区黄陵村其经营的计生用品店内,均以每盒十至十五元的价格销售九盒。经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极品伟哥”应按假药论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假药照片、假药认定意见书、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被告人高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明知是假药而进行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禁止被告人高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茆世伟人民陪审员 张铁牛人民陪审员 周爱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段晓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