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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8民初3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陈华珠与平潭西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珠,平潭西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8民初3352号原告:陈华珠,女,197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福涛,北京勤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潭西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法定代表人:周廷艳,董事长。原告陈华珠与被告平潭西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陈华珠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华珠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岚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子能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