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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民初25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连云决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连云决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25983号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号11层1101。法定代表人:耿晓华,副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松,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婉婷,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连云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甲12号2号楼(国家广告产业园区孵化器25795号)法定代表人:田江波,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幸,北京达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连云决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巫 霁审 判 员  崔树磊代理审判员  李一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