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刑更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黄治国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治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刑更920号罪犯黄治国,男,197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湖南省浏阳市人,现在长沙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2日以(2013)长县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书,以贪污、受贿罪判处罪犯黄治国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刑期自2013年1月29日至2019年1月28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刑期异动情况:本院于2016年2月3日对罪犯黄治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1月28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长沙监狱于2017年6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黄治国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于2017年6月26日在长沙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能够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监内值班岗位,遵守纪律,坚守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值守任务。没收财产十万元,本次缴纳六万元。2016年12月未经允许进入警察值班室扣2分,现有3次表扬余14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治国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治国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7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瞿 武 贵
 
 
 
 
 审 判 员 龙 显 雄
 
 
 
 
 审 判 员 旷 学 瑛
 
 
 
 
 二○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苏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