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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03民初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阳泉市郊区梵圣瑜伽馆诉李瑞华、第三人阳泉市矿区静和瑜伽会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泉市郊区梵圣瑜伽馆,李瑞华,阳泉市矿区静和瑜伽会馆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3民初613号原告:阳泉市郊区梵圣瑜伽馆经营者:王树公,职务:经理地址:阳泉市体育馆院内被告李瑞华,女,1963年10月26日生,现住阳泉市矿区。第三人:阳泉市矿区静和瑜伽会馆经营者:张保华地址:阳泉市二矿原告阳泉市郊区梵圣瑜伽馆与被告李瑞华、阳泉市矿区静和瑜伽会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阳泉市郊区梵圣瑜伽馆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诉理由是,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已自行和解,所以撤回对被告、第三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阳泉市郊区梵圣瑜伽馆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其他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泉市郊区梵圣瑜伽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阳泉市郊区梵圣瑜伽馆负担。审判员  刘成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瑞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