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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2民初2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邓德木与袁兴华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德木,袁兴华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2民初2332号原告:邓德木,男,1968年6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朝阳,四川东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兴华,男,195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彭州市。原告邓德木与被告袁兴华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邓德木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邓德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文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