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5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5605钱小君与许益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小君,许益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5605号原告:钱小君,男,1956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兆、杨俊辉(受原告的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许益华,男,1968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原告钱小君与被告许益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小君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钱小君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小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钱小担。代理审判员 沈展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谈雅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