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2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冯玲玲与韩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玲玲,韩鑫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2896号原告冯玲玲,女,汉族,1979年8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襄城县。委托代理人张光亮,男,汉族,1969年8月11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系原告丈夫。被告韩鑫,女,汉族,1968年1月1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玲玲诉被告韩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2017年7月14日,原告冯玲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玲玲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玲玲负担。审 判 长 宋克己人民陪审员 陈静霞人民陪审员 王彦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昝晓敏 微信公众号“”